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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7-10-17浏览次数:388

主要内容:
  1. 国际技术转让与国际技术转让法概述
  2.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概述
  3. 国际许可合同概述
  4. 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5. 限制性商业做法
  6. 中国关于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1 国际技术转让与国际技术转让法概述
1.1 国际技术转让的概念
1.1.1 什么是技术
  尽管人们在阐述国际技术转让时,可能对技术这个概念有些不同理解,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技术所下的定义,现在已为人们所普遍接受。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77年所出版的《发展中国家许可贸易指南》对技术下的定义是:凡是关于制造产品、实施工艺流程、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即为技术,而无论该知识是否体现为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植物新品种,或者是否反映在技术信息或技能技巧中,以及抑或是否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建立、维持或管理工商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或协助中。
  技术有如下特点:
  1.技术是系统知识。作为技术的知识必须具备系统性。
  2.技术是与生产相关的知识。
  3.技术是无形财产。
  4.技术具有商品属性。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技术作如下不同的主要分类:
  1.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
  根据技术是否向社会公开,可以把技术分为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前者是指向社会公开的技术,如发表于各种大众传媒上的技术信息;后者是指不向社会公开的技术,如专有技术(Know-how)。在公开技术中,又可以分为无条件的公开技术和有条件的公开技术——前者即如上倒,后者如专利技术。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技术作如下不同的主要分类:
  1. 公有技术和私有技术。
  根据技术产权的归属不同,把技术分为公有技术和私有技术——前者是指其产权归属整个社会公众的技术,亦可称之为“公共技术”;后者是指其产权归属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技术。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公有技术并不等于公开技术,因为公开技术中的专利技术等并不是公有技术。同样,私有技术也并非只能是秘密技术,因为专利技术同时也是公开技术。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技术作如下不同的主要分类:
  2. 工业化技术和实验室技术。
  根据技术是否已经为规模生产的采用,可以把技术分工业化技术和实验室技术——前者是指业已为规模生产所采用的技术;后者则是指尚未被规模生产所采用、尚为试验性的或仅为小批量生产所采用的技术。
  技术转让中的“转让”究竟为何意义?既然在现实中“转让”已成为transfer的通译,采用它就是十分正常的。也有的学者认为,技术转让中所转让的,只能是技术的使用权,而非其所有权。这也未免失于偏颇。因为在实际上,虽然在多数场合,技术转让确是转让技术的使用权,但在少数场合,转让技术所有权的情形也是存在的。概言之,应当认为,技术转让中的“转让”,系指技术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由一人转移至其他人的过程。
1.1.2 何谓“转让”
  技术转让可以是无偿的,如以技术援助形式所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转让也可以是有偿的,如大量的通过许可合同所进行的国际技术转让。除非特别提及,在本章中,技术转让仅指有偿的技术转让。有偿的技术转让亦称商业性技术转让。相应地,无偿技术转让也称非商业性技术转让。
1.1.3 技术转让的国际性
  1. 技术跨越国境,由技术供方转移至技术受方;
  2. 其住所或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内的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之间的技术转让;
  3. 具有不同国籍的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之间的技术转让;
  4. 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的住所或营业地虽在同一国内,或者,虽然它们具有同一国家的国籍,但其中的一方是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受外国公司、企业以其他方式控制的公司、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
1.2 国际技术转让的主要特点
  1 标的是作为无形财产的技术。
  2 交易具有国际性。
  3 交易通常具有复杂性。
1.3 国际技术转让的主要形式
  单纯的国际技术转让主要是国际许可交易和国际技术咨询与服务交易。此外,也包括由技术受方单纯买断技术所有权的国际交易。
  复合型的技术转让。如国际合作生产经营;国际加工装配;国际补偿贸易;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特许专营;国际BOT;国际(成套)设备买卖,等等。
1.4 国际技术转让法的概念和构成
  国际技术转让法,即是规范国际技术转让行为,调整国际技术转让交易关系的法律规则与制度的总称。
  国际技术转让法主要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第一,关于国际技术转让的国内法规则与制度。
  第二,关于国际技术转让的国际法规则与制度。

2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概述
2.1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技术转让是国际商业交易的一种。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国际技术转让这种交易的法律形式,即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以技术为交易标的,具有国际因素的协议。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双务合同
  第二,有偿合同
  第三,国际合同
  第四,标的为技术的合同
2.2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主要种类
  按照国际技术转让交易方式的单纯与否,可以把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分为两大类,即单纯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和与其他国际交易相联系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3 国际许可合同概述
3.1 国际许可合同的概念
  国际许可合同(international licensing contract)亦称国际许可协议(international licensing agreement),是指其中规定技术供方亦即许可方(licensor)向技术受方亦即被许可方(licensee)转让技术的使用权,而被许可方则须为此向许可方支付技术使用费,以及双方当事人其他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国际性的协议。
3.2 国际许可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一般地,国际许可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但是,在一个特定国家的法律上或特定的国际法律文件的意义上,什么人或什么社会单位才能成为国际许可合同的主体,应当根据该特定国家的法律或该特定的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来确定。
  国际许可合同的客体可以是专利技术或版机技术;也可以是专有技术。在通常情况下,公共技术不能成为国际许可合同的客体。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共技术才可能成为国际许可合同的客体。单纯的商桥权不能成为国际技术转让的客体,因为商标权虽属知识产权,但其本身并非技术。但是,如果商标是与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则可以成为国际技术转让的客体,并相应地成为转让技术的国际许可合同的客体.单纯的商标权转让的国际许可合同,不在国际技术转让之列。
3.3 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种类
3.3.1 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属性,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专利技术许可合同。
  2.版权技术许可合同。
  3.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3.3.2 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是单一属性的技术,还是多种属性的技术,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单一属性技术许可合同。
  2.多种属性技术许可合同。
3.3.3 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是否附带商标的转让,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不附带商标转让的许可合同。
  2.附带商标转让的许可合同。
3.3.4 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使用权大小,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独占许可合同(exclusive licence contract)。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独占使用权,许可方承诺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而且许可方自己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也不得使用同样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协议。
  2.排他许可合同(sole licence contract)。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排他使用权,许可方承诺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但许可方自己则仍有权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使用同样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协议。
  3. 普通许可合同(simple licence contract,亦称nonexclusive licence contract)。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普通使用权,但许可方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仍有权:(l)自己使用同样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2)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的协议。
3.3.5 按照国际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是否具有分许可权,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无分许可权的许可合同。
  2.有分许可权的许可合同。
3.3.6 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的技术转让是单向的,还是双向的,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单向许可合同。
  2.交叉(或称“互相”、“双向”)许可合同。

4 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国际许可合同的内容,在形式上表现为国际许可合同的所有条款和附件。由于每个国际技术许可交易所处的环境和具体条件不同,所以,作为不同的国际技术许可交易的法律形式的国际许可合同的内容,自然也就不尽相同了。不过,一般而言,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4.1 序文
  国际许可合同通常都有一个序文。序文是国际许可合同的初始部分,由合同的若干文字段落构成。在序文部分中,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1. 合同名称
  2. 合同号
  3. 签约日期
  4. 签约地点
  5.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这是指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名字,或者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名称。
  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即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合同义务的承担者。因此,在国际许可合同中,务必根据真实情况,清楚、准确地在序文部分中表述当事人的名称。
  6. 合同当事人的法定地址
  对于自然人而言,其法定地址可以是其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对于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而言,其法定地址可以是其登记成立地或重事会所在地或管理中心地或主要营业地等
   a.它通常是当事人双方以邮件和电报等进行联络等的地址;
   b.它是司法文书送达的地址;
   c.按照一些国家法律的规定,它是其法院确定对案件管辖权的标志;
   d.按照一些国家法律的规定,它可以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联系点或应考虑的因素之一。
  7. 鉴于条款。鉴于条款(Whereas Clause)是国际许可合同序文部分中的陈述性条款,其陈述的内容通常有以下各项:
   a.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和背景情况;
   b.许可方对其所转让的技术的权利状况;
   c.当事人双方进行许可交易的意愿;
   d. 许可合同赖以产生的方式和原则;
   e.对后继条款的引出。
4.2 定义
  在国际许可合同中,一般都要对合同中所使用的关键词语和反复出现的词语加以定义,以防止当事人对这些词语的含义产生不同的理解,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
4.3 合同范围
  亦称“合同对象”、“合同标的”或“合同项目”等,是指国际技术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及其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合同范围部分,是整个国际许可合同的基础。当事人之间在国际许可合同项下的一切其他权利和义务,都是派生于合同范围的。
4.3.1 技术内容和范围
  1.关于合同项下技术内容和范围的基本规定
  2.关于技术、技术的使用和合同产品性能指标的规定
  3.技术资料的范围
  4.技术服务与技术培训
4.3.2 技术权利的内容和范围
  1.技术权利的内容
  2.技术权利的地域范围
  3.技术权利的性质
  4.是否包括分许可权
4.4 技术资料的交付
4.4.1 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
  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要规定技术资料交付的期限,即许可方应当在该期限内向被许可方交付技术资料。二是要规定技术资料交付的实际日期,即规定以什么为标志来确定技术资料交付的实际日期。与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有关的一个问题,是交付技术资料是否分批。在一次全部交付技术资料的场合;技术资料的交付的期限和实际交付技术资料的日期分别只有一个。
4.4.2 技术资料的交付地点
4.4.3 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
4.4.4 国际贸易术语与技术资料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关系
4.4.5 技术资料的包装 
4.4.6 技术资料灭失、毁损或短缺的补救办法
4.5 价格与支付
4.5.1 决定合同价格的主要因素
  1.直接费用;2.期得利润;3. 技术的开发成本;4.技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5.技术权利的范围;6.支付的时间和方式;7.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量;8.技术市场的竞争状况;9.被许可方国家对技术转让的法律保护程度。
4.5.2 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从实际情况上看,国际许可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类:
  1.总付(lump-sum payment)
  总付亦称“总包价格”(lump-sum price),指许可合同中规定一个固定的数额,作为全部的技术转让费,由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支付。
  2.提成费(royalty)
   (l)提成资方式的概念
  会同价格的提成费确定方式,是指在被许可方使用其依许可合同所取得的技术进行生产后,以此种生产所产生的诸如产量、销售额或利润等实际效果为基础,乘以一定的提成资率或单位提成额所得之积,作为提成费,由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按期支付。在合同所规定的提成期内,全部提成费之和,即为许可合同的价格。
   (2)确定合同价格的提成费方式主要特点
    A.提成费的计算必须以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投入生产所带来的实际经济效果为基础
    B.提成资的计算必须以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提成资率或单位提成额为提成幅度。
    C.提成期内的全部提成费之和,才是许可合同的价格
   (3)提成费的基础
    A.产量。即以合同产品的一定产量为计算提成费的单位产量,并对每个单位产量规定以货币表示的一定提成额(例如:每公吨合同产品的提成额为20美元),以总单位产量与提成额的乘积为提成资额。这里,单位产量可以是当事人所约定的任何量的单位,如公斤、公吨、平方米、延长米、加仑、公升、件、台,等等。
    B.销售额。即以合同产品的销售额作为计算提成资的基础,并以此基础与合同所规定的提成率的乘积为提成费额。
    C.利润。即以合同产品的利润额作为计算提成荫的基础,并以此基础与合同所规定的提成车的乘积为提成费额。
  在以利润作为提成费基础的场合,许可合同中首先必须把“利润”加以清楚的定义,以防当事人双方对利润的含义产生不同的理解。第二,合同中应当规定出单位合同产品利润的计算公式,以便对利润额进行精确的计算。第三,合同中必须规定适当的提成率。
   (4)提成费率
   (5)提成期限和提成期间
   (6)提成资的计算方法
    A固定提成法(fixed royalty)。即指按照许可合同所规定的固定提成幅度,来计算提成资的方法。
    B.最低提成费法(minimum royalty)。即指在规定按照一定的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提成费的同时,再规定一个最低限度的提成费额。在具体确定提成费额时,将根据所规定的其他计算方法计算出的提成费额与上述最低限度提成费额相比较,以其中高者作为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的提成费额。
    C.最高提成费法(maximum royalty)。即指在规定按照一定的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提成费的同时,再规定一个最高限度的提成费额。在具体确定提成费额时,将根据所规定的其他计算方法计算出的提成费额与上述最低限度提成资额相比较,以其中低者作为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的提成费额。
    D.递减提成法(graduated scale royalty或progressive decrease of royalty)。即指规定随着提成基础的分级增大,提成幅度却相应地分级减小的提成费计算方法。
    E.滑动提成法(sliding royalty或running royalty)。即指规定在按照其他计算方法计算出基础提成费额后,再以一定方式通过规定的滑动率对该基础提成费额加以调整,并以该经滑动率调整后的提成费额,作为实际支付的滑动提成费额的提成资计算方法。
  考虑到国际许可合同通常都是有若干年有效期的长期合同,同时也考虑到许可方国家、被许可方国家和支付货币所属国家的工资、物价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提成费的实际价值,所以,在采用滑动提成法的情况下,滑动率通常被规定为被许可方国家或许可方国家或支付货币所属国家在提成期间内的工资指数或物价指数或通货膨胀指数。
  按照这种具体的滑动提成法,滑动提成费额的计算公式是:基础提成费额+(基础提成费额x滑动率)=滑动提成费额
   (7)提成期限和提成期间
  提成期限是指许可合同规定的被许可方有义务向许可方支付提成费的总期限。
  提成期间则是每次计算提成费的时间单位,即指许可合同规定的在提成期限内所分成的各个时间阶段。通常,每个提成期间为1年。每到一个提成期间的末尾,都要计算并支付一次提成费。
  从实际情况上看,国际许可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类:
  3.入门费加提成费(initial payment and royalty或down payment and royalty) 。所谓“入门费加提成资”,即是指将许可合同的总价格分作入门费和提成费两个部分,由被许可方先支付固定金额的入门费,然后,再按提成期间分期支付提成费的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
  入门费与总付的相似之处,在于两者都是以固定的金额来表示合同价格的。但是,入门费与总付的不同之处,则在于两者所表示的合同价格不同:入门费所表示的仅是合同价格的一部分,而总付所表示的却是合同总价格。
  入门费加提成费这种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往往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比较容易接受的。
4.5.3 合同价格的支付
  1.账目核对
  在以提成资或入门费加提成费确定合同价格的场合,合同中一般要规定账目核对条款,即规定被许可方有义务在提成期间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向许可方提供其账目,以使许可方了解被许可方在该提成期间内所形成的提成基础的大小;为此目的,许可方也可以利被许可方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具体核实账目。
  2.支付货币
  支付合同价款的货币可以是许可方国家的货币,也可以是被许可方国家的货币,还可以是第三国的货币。
  3.支付方式
   (l)汇付。可以是电汇,也可以是信汇。
   (2)信用证。一般多采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亦可以是保兑信用证。
   (3)托收。一般为限单托收。
  4.支付时间
  支付的时间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通常,在一次总付的场合,合同价款是于技术资料交付时支付的。在分期总付的场合,合同中一般要规定一个支付时间表。在提成费的场合,是按提成期间支付的。在入门费加提成费的场合,入门费一般是在技术资料交付时支付,而提成费则按提成期间支付。 
4.6 考核与验收
  国际许可合同的考核与验收条款,是集中地规定对合同产品的多核,以及通过此种考核对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验收事项的条款。
  考核与验收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1. 考核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量;
  2. 考核的次数和标准;
  3. 考核所赖以进行的仪器、设备、特殊的原材料和试剂等;
  4. 考核的时间和地点;
  5. 参加考核与验收的人员;
  6. 考核与验收费用的承担;
  7. 考核与验收的结果。
4.7 改进与发展
  国际许可合同的改进与发展条款,是集中地规定当事人对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的改进与发展及其后果等事项的条款。
  改进与发展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1. 规定对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当事人某一方或双方有权改进与发展。
  2. 规定当事人对所转让的技术进行改进与发展的条件。
  3. 关于改进与发展成果的回授。
  概括地说,此类规定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将改进与发展的成果相互授与,即所谓“相互回授”;其二;规定某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被许可方)应当将其改进与发展成果授与对方,即所谓“单方回授”。显然,单方回授是不公平的。
  4. 关于改进与发展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般地,改进与发展条款中常常规定,改进与发展成果的所有权归做出改进与发展的那一方当事人。该方当事人授与对方当事人的不是改进与发展成果的所有权,而只是其使用权。
  5. 关于对改进与发展成果的申请专利
  通常,只有对改进与发展成果拥有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就改进与发展的成果申请专利.至于如果该方当事人放弃其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对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取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的权利,可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里订明,但以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限。
  国际许可合同的改进与发展条款,是集中地规定当事人对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的改进与发展及其后果等事项的条款。
  6. 关于从对方当事人取得改进与发展成果后,可否对该成果享有再许可权
  通常,除非合同中有合法的相反规定,从对方当事人取得改进与发展成果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并不享有将其此种使用权再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4.8 保证与索赔
  在“保证”部分中有两个内容,即技术保证和权利保证。
4.8.1 技术保证: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是其正在使用中的技术;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被许可方提供技术资料。
4.8.2 权利保证:是规定许可方保证其对于自己根据合同向被许可方转让的技术具有合法的产权或是合法的持有者,并有权向被许可方转让。
  在“索赔”部分,要对许可方违反保证义务的具体索赔事项加以规定。通常,主要的索赔措施主要有:减付提成费,退还(部分)提成费,以及要求损害赔偿或宣布合同无效等。
4.9 侵权与保密
  侵权与保密,是国际许可合同中的特有条款。
  正如上面所述及的那样,许可方一般应当承担权利保证的义务。正因为如此,所以合同要相应地规定: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指控被许可方使用其依许可合同所受让的技术是侵权行为时,一概由许可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上及经济上的责任。
  第二个方面的内容,是规定许可方对于其所了解到的被许可方或其合同工厂的水文、地质、以及生产经营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在这一方面,通常是仅作概括性的规定。
  保密义务有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保密期限可以等于或略长于合同期限。
  第二,保密措施可以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意的适当措施。
 第三,保密的技术内容应当句括全部专有技术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4.10 商标事项
4.10.1 商标的内容;
4.10.2 商标的有效性;
4.10.3 商标转让(许可)的备案或注册;
4.10.4 被许可方使用商标的具体形式;
4.10.5 被许可方负有保证使用商标的合同产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接受许可方监督的责任;
4.10.6 许可方有对商标的使用情况和使用商标的合同产品进行监督的权利;
4.10.7 商标如在许可地区内被侵权,被许可方负有协助许可方查明侵权事实等义务。
4.11税费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纳税主体应当如何纳税,完全是由对纳税主体或纳税客体有管辖权国家的法律强制性地规定的。交易的当事人作为纳税主体,以任何形式规定自己的纳税事项,都是不能排除法律对其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
  第一,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各自独立承担法律对其所规定各项纳税义务。
  第二,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取得征税国政府诸如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
4.12 合同的修改、补充与合同附件
4.12.1 合同的修改、补充
  在国际许可合同的有关条款中,应当对合同的修改、补充的方式加以规定,通常是规定对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以书面作成并经双方当事人签署方能生效。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是经过批准才生效的,对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才能生效。
4.12.2 合同附件
  由国际许可合同本身的特点所决定,国际许可合同通常都有很多附件。这些附件都是国际许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国际许可合同正文中,应当明确规定其附件的份数和内容。而在国际许可合同正文之后,应当附有合同的全部附件。

5 限制性商业做法
5.1 限制性商业做法的概念
 限制性商业做法(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s,另译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凡是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是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影响的一切做法或行为,都称为限制性商业做法。
5.2 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主要内容
5.2.1 一揽子许可。即把被许可方需要的技术和不需要的技术作为一个整体,一起许可给被许可方。被许可方不得只购买其需要的技术,而不购买其不需要的技术。
5.2.2 搭售。即要求被许可方在取得对技术的使用权的同时,必须向许可方购买某种原材料、零部件或机器、设备等货物,或者必须接受许可方所提供的某种服务。
5.2.3 限制被许可方获得类似或竞争性技术。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不得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与许可方提供的技术相类似的技术,也不得从许可方的竞争者那里取得被许可方所需要的技术。
5.2.4 限制被许可方研究和发展其从许可方所取得的技术
  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取得了有关的技术后,不得对该技术进行任何研究和发展,也不得对该技术进行任何改进。或者对被许可方研究和发展其从许可方所取得的技术设定某种不适当的条件。
5.2.5 对使用人员的限制
  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必须使用许可方所指定的人员,或者要求被许可方不得使用某些人员或未经其同意的人员。
5.2.6 对生产能力或产品范围的限制
  即许可方以某种方式限制被许可方产品的产量或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等。
5.2.7 对广告宣传的限制
  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必须遵守许可方所提出的条件,如事先取得许可方书面同意、使用许可方的名称或服务标志等。
5.2.8 不异议
  即许可方不允许被许可方对许可方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也不得对许可方的其他权利提出异议或指控,或者协助任何第三方进行针对许可方的此类异议或指控。
5.2.9 单方回授
  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将后者对技术所作的改进和发展无条件地让许可方分享;但是,被许可方却无权分享许可方对技术所作的任何改进和发展。
5.2.10 价格限制
  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的合同产品价格,必须符合许可方的某些限定,如许可方所规定的价格表、价格上限、价格下限或价格的季节浮动率等。
5.2.11 销售限制
  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合同产品只能通过许可方,或者只能通过许可方指定的人销售;或者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必须以许可方或其指定的人作为自己的合同产品的总经销商等。
  销售限制
  1.禁止向许可方已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或地区出口被许可方的合同产品;
  2.禁止向许可方与任何第三方间已有独占许可合同的国家或地区出口被许可方的合同产品;
  3.禁止向许可方已有独家经销商的国家或地区出口被许可方的合同产品。
5.2.12 出口限制。即许可方通过某种方式限制被许可方合同产品的出口。从实际情况上看,限制出口的方式主要有:
  1.禁止被许可方合同产品出口;
  2.限制被许可方合同产品出口的国别或地区;
  3.限制被许可方合同产品的出口量;
  4.限制被许可方合同产品的出口价格;
  5.限制被许可方合同产品的出口渠道;
  6.规定被许可方合同产品的出口必须事先取得许可方的同意。
5.2.13 经营管理方面的限制
  即许可方要求以某种形式参加或控制被许可方的经营管理,并以此作为许可交易的必要条件。 5.2.14 强制要求对失效的知识产权支付使用费
  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必须为已经失效的知识产权支付使用费。 5.2.15 要求过长的合同期限或保密期限
  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同意过长的合同期限或保密期限。合同期限或保密期限是否过长,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5.2.16 对于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专有技术加以限制
  即许可方或者禁止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被转让的专有技术,或者必须继续支付费用,才允许继续使用该专有技术。
  对“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主要内容”的几点说明:
  以上内容为学理上归纳而成,并非全面。要分清学理上的归纳与法律上的规定;
  法律上对于限制性商业做法的规范有两种对待方法:一种是禁止,另一种是法律限制。

6 中国关于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目前,中国关于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以1994年7月 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为主要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实施的同时,1985年5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20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宣告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称《技术进出口条例》)共由5章计55条构成。该条例各章的标题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进口管理,第三章技术出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第五章附则。
6.1 技术进出口的概念与技术进出口管理的一般规则
《技术进出口条例》第2条对“技术进出口”的概念作了规定: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6.2 技术进口管理制度
6.2.1 一般原则
6.2.2 许可证制度与合同登记制度
6.2.3 关于技术进口合同的管理制度
  1.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2.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3.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5.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6.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6.3 技术出口管理制度
6.3.1 一般原则
6.3.2 许可证制度与合同登记制度
6.4 技术进出口中的法律责任
  《技术进出口条例》对在技术进出口交易中的法律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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