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首届“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论坛”综述

时间:2017-10-17浏览:166

 中国首届“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于 5月27日在北京越秀大饭店成功举办。针对传媒业举办的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在我国尚属首次。论坛的召开引起了新闻界和司法界的关注。来自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及内地和香港传媒机构法规处或版权处负责人、媒体法律顾问、律师、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负责人、科研院所专家学者、新闻记者等80多名嘉宾和代表参加了会议。 

    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和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共同主办,由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媒体与法治研究室和北京志翔龙媒文化传播中心承办,中央电视台法规处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所协办,由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媒体与法治研究室主任王军副教授主持。 

    论坛由十个主题单元组成。与会代表从理论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对我国传媒业面临的许多知识产权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 

    加强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方向在致辞中指出,传媒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比较新的话题,也是非常重要的议题,值得新闻界和司法界深入关注和研究,传媒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随着近年来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凸显,中国法学会也日趋关注这一领域。这也是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办这样一个论坛的初衷。中国法学会现有34个研究会,其中知识产权法研究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和知识产权法研究会愿意与传媒界加强联系和合作,为传媒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做好服务工作。 

    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副院长陈作平教授在致辞中指出,首届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论坛的举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加入WTO之后,知识产权问题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普遍问题。传媒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着非常重要和特殊的作用:一方面,新闻传媒对宣传保护知识产权,对全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起着非常重要的舆论引导作用;另一个方面,传媒业自身也涉及大量知识产权问题。在传媒业界,加强知识产权的研究和保护已是势在必行。在这种背景下,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希望通过举办这样的论坛,为传媒业界和法律界、学界架起一座沟通的平台,为我国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做些实际的工作。 

    我国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难点 

    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媒体与法治研究室主任王军副教授对我国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难点进行了分析。她认为,对我国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个方面的问题和难点:一是传媒业缺少代表广大作者利益的知识产权联盟组织。在西方国家,这种中立的知识产权联盟组织发挥着重大作用,可以有效地为作者维权,如法国的记者协会、美国电影家协会、英国演出权利协会、日本的文艺著作权保护同盟等。二是传媒业的领导层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漠。三是传媒业从业人员普遍缺乏系统、完整的知识产权教育训练。四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与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存在不适应的地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运行机制还不够健全,配套的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 

    我国传媒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博士结合其多年审判实务的经验,对传媒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做了概括。他认为,当前传媒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突出特点表现为:传媒内容和表现形式被剽窃、非法使用、被改头换面“克隆”的现象非常严重;传媒机构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渐凸现;原创性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市场份额正被逐渐挤占、侵蚀,原创的积极性受到挫伤。 

    蒋志培庭长提出了传媒界急需引起关注的三个实务问题:一是不同类别知识产权与各类传媒知识产权的联系;二是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如内容和表达是版权保护的核心对象,服务和商品的识别性、经销诀窍是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对象,传媒业的高技术运用、创新的问题是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对象;三是传媒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攻防应对,很重要的一些议题包括,知识产权证据和其他民、商事证据的差别,网络侵权纠纷的合法授权来源,举证责任倒置。同时,他也指出,在传媒人智力创造成果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下,如何保障社会公众获得高质量的传媒业服务,保障受众知情权的实现,也是极为重要的课题。 

    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传媒业有序竞争的意义 

    中央电视台节目版权管理处石村处长就保护知识产权对传媒有序竞争的意义谈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知识产权对传媒业的价值很大。从整体上来讲,传媒业属于版权产业,既然是版权产业,传媒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就不言而喻。中央电视台倡导一个价值观念:“版权是中央电视台的核心资产,是最有价值的资产”;央视最有价值的资产不是大楼和设备,而是从1958年开始到现在积累的上百万小时的节目资料。 

    在谈到电视的盈利模式时,石处长指出,电视盈利模式一般有三种:广告、收视费、电视节目版权再开发的收入。在中国,我们电视业主要靠广告来生存。盈利方面最大的不足就是版权再开发的收入不多。国外大型电视传媒,版权再开发的收入一般会占到总收入的10~50%左右,而在中国,就算在这方面做得是最好的中央电视台,版权收入也只有接近0.5%。所以在盈利模式上,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对竞争产生了不小影响。 

    在谈到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占有的关系时,石处长指出,中央电视台目前在全国的收视份额是35%,但是广告收入却只占22%,这之间13个点的差距,就是由于知识产权受到冲击。地方台在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时,如在《新闻联播》之前或其他不少时间段都把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掐去把他们的广告加上去;再就是中央电视台节目版权经常受到侵犯,不少电视剧在地市级电视台大量播出,包括固定的节目也被大量盗播,分流了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收入。 

    石处长还提出,要加大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各单位要积极建立内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企业自律和行业协会解决知识产权问题,而不是事事都指望政府去管。另外,司法上要让侵权方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要减除一些被侵权方的举证责任,如要让被侵权方举证侵权方有多少侵权收益,这有些不合理,应该让被侵权方举证,如不能举证则参照其他机构在同一时段大致收入来判定侵权收入。 

    电视节目形态版权登记引起的相关问题 

    江西电视台《传奇故事》执行制片人张翔宇介绍了该节目申请节目形态版权登记的情况。《传奇故事》2006年1月便向江西省版权局申请节目形态版权登记,版权登记获得批准,栏目著作权人为江西电视台。《传奇故事》登记版权的目的主要是两个,一是“赚吆喝”引起大家的关注;二是觉得如果需要维权的时候多一个自保的底线。张翔宇介绍,登记后也有困惑,《传奇故事》版权登记后,有一些兄弟台仍然模仿《传奇故事》进行改造,有的还获得了国家级别的创新奖,这是矛盾的现象,让人困惑。 

    王军副教授就此阐述了她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她首先用各种实例讲述了我国电视节目存在克隆现象泛滥的问题,一是克隆境外电视节目;二是克隆兄弟台电视节目。电视节目克隆泛滥有不少危害,如造成大量节目同质化、严重挫伤节目策划人员积极性、忽视了受众多样化需求、不利电视行业良性循环和有序竞争;电视节目克隆泛滥折射出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的不足,还因此引发了不少版权之争的官司,如北京电视台《梦想成真》、上海东方卫视《舞林大会》、湖南卫视《超级女生》的版权争议。 

    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程德安教授认为,电视节目版式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不是说所有的电视节目版式都享有著作权的保护。版权的关键在于作品的独创性。在认定电视节目版式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时,仍应从独创性出发。判断某种电视版式有无版权还是应该回到独创性这个根本上。电视节目的版式是否有独创性呢?如果这个版式的设计表达非常清晰,达到了独创性要求最低的标准,就是有,如果达不到就没有。他认为,一个电视节目的版式是指该节目的主要安排形式,包括对具有独特风格的主题或文字、音乐或者口号的使用。这是英国学者斯皮尔伯利律师他的观点。国外学者也在探讨这样的问题,就是电视节目版式能不能从传统的著作权里找到一定的理论依据来支撑它。如果找不到的话,对于这种克隆现象则应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加以限制。对于登记,程德安强调,登记拥有权利和维权是两回事,登记不是一个必定的程序,但是登记了不一定权利都会受到维护。这受到两个因素影响,一个是外在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一个是这个版式本身和同类产品相比,区别力有多大,创造力有多高,独创性有多高。 

    解放军日报社政工部副主任曹瑞林则明确表示不赞同节目形态版权登记。他提出了四点理由:一是传媒对作品登记承受不起,如果形成一个都去登记的热潮,需要耗费太多精力和成本;二是就算登记了在打官司时也无用,打官司时有磁带等就可以了,还用登记干什么;三是电视节目形式模仿谈不上侵权,因为著作权要求比较低,著作权强调的是原创性,而不是要求有特别的创造性;四是著作权依法自动产生,传媒主动要去登记,版权主管部门当然不反对,因为登记就要交费,版权主管部门有了收入。 

    香港文汇报资料中心主任白净结合香港的情况说,电视节目不用特意去登记版权,因为只要是作品就有版权,版权登记并不能增加维权的有利因素。 

    不同类型传媒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网络诞生并飞速发展以后,对报刊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报刊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所主任律师庞正中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我国报刊业版权保护的现状、难点问题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重点从报刊业经常遇到的网络转载问题、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一稿多投的问题、报纸版式设计保护、报刊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等五个方面讲述了报刊版权保护难点问题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他认为,网络转载报刊内容应该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除了时事新闻以外其他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并且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著作权法》对“一稿多投”没有明确禁止,报社可以与作者签合同,行使专有出版的专有权利;报纸版式设计需要保护,现行法律机制下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直接影响报社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由报社举证。 

    庞正中还强调,传媒业人士要尽快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同时,著作权及其管理组织的建设是我国当务之急,要建立版权交易中心,国际版权交易可以在这个平台上面实现;另外,版权保护特别需要强调合同保护,合同保护和技术保护是自我保护的好办法,借鉴国外先进的合同体系,对权利人获取授权及授权范围、时限、方式等进行严格规范;版权司法保护应由权利人和经营者共同维护,使广大的公众都能够从有限的作品当中享受人类共同的财富。 

    出版社涉及的法律纠纷,与报纸、网络等其他媒体有一些相似之处。光明日报社法律处处长黄晓对出版业版权纠纷的类型及解决途径进行了分析。他总结了出版社与作者的出版合同存在五类纠纷:一是署名权纠纷,署名权是一个很重要的权利,也是作者人身权利。署名权包括了署真实姓名、署笔名及不署名的权利,出版社编辑和作者签合同时要注意作者的真实姓名、笔名、著作名称、署名方式,署名顺序等;二是修改权纠纷,出版社和报社的修改权有所不同,法律赋予报社更多修改权利,可以不经过作者做一些文字上的修改,而出版社修改稿子必须完全经过作者的同意;三是稿酬纠纷,报业和出版业都面临网络版问题,可以在合同中注明稿酬是否包括网上传播权利;四是出版社和作者的专有出版权纠纷,出版社要注意专有出版权。 

    黄晓处长还提到出版社之间的跟风、模仿形成的抄袭及不正当竞争严重等问题,他以其代理的《天下粮仓》案子为例,说明出版社使用他人图片、资料、题字等形成的版权纠纷也比较多。另外还谈到出版社因图书著作权人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等问题。 

    昊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潘颂介绍了电影领域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他以《茶馆》、《敌后武工队》、《无极》、《霍元甲》几部电影为例分析了电影作品权利的复杂性;他认为《著作权法》在电影领域的规定太过笼统,很难把电影作品本身的复杂性和单独使用过程当中的著作权、邻接权区分清楚;执法标准不统一,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跟不上技术进步的步伐。在介绍了盗版对我国电影业的巨大冲击后,潘颂分析了我国电影业盗版猖獗的原因,她认为盗版猖獗与赔偿额度太低很有关系,甚至一些胜诉官司连律师费都不够,不但起不到惩戒的作用,反而变相地在“鼓励”盗版。潘颂强调,媒体要保护好知识产权,一要重视法律顾问,把法律顾问的工作渗透到各个业务环节当中,二要健全监管体系,三要建立行业协会,四是媒体法律工作者要加强沟通,要多组织一些像这次论坛一样的交流平台,让媒体法律工作者同行们互相支持,互相多提一些意见和建议。 

    网络和传统媒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如何保护成了论坛讨论的焦点,雅虎法律事务部高级法律顾问马俐霞阐述了自己对网络环境下引用、转载专栏文章,使用视频、图片、音乐下载等版权问题的认识,她从网络作品的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网络著作权纠纷的特点、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特殊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现状、《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的意义和不足等方面和代表们展开了热烈讨论。她介绍了来自美国版权法的避风港流程原则在雅虎中国的运作实践:著作权权利人发出对涉嫌侵权作品的请求,公司转送到法务部分进行审核,主要是看是否符合法定删除的“三要件”,一是权利人的联系方式是否清晰、具体、明确;二是要求删除或者是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的网址是否清楚;三要看初步的证明材料。对于符合“三要件”规定的,则就删除链接,并进行网络公示;对于不符合的,会请权利人再次补充提供所要资料。但她认为网站的难处在于,权利人具有不确定性,网站不能仅凭权利人的请求就把链接内容大量删除。 

    马俐霞认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需要一个比较好的一种商业模式,使各权利人能够利用互联网平台在繁荣社会和传播文化的过程当中真正得到自己的利益。针对代表提出的博客与社会公益、网站利益的关系,马俐霞认为作为只提供空间平台的博客商,具有散落、公益性差、难以监控等问题,因此难以对侵权与否做出评定。 

    香港传媒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 

    香港文汇报资料中心主任白净结合她在香港文汇报和香港复印授权协会(HKCLA)的工作经历,给内地传媒人士讲述了香港报纸版权工作的现状和经验。她介绍到,香港是个法治社会,版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非常清楚,版权相关各方签订合同并按其严格执行,知识产权纠纷比较少;即使发生纠纷,各方也会主动私下协商解决问题,减少打官司的成本。具体到报社版权问题,有两类:一是自主版权怎么处理,二是购买别人的版权怎么处理,基本上都是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签定不同的合同来明确。如专栏文章,通常是根据作者的知名度和实力,具体协商稿酬标准及是否允许多次发表、上网、入资料库等事宜。合同一旦约定,大都能合同执行。 

    白净认为,香港的集体版权组织在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她重点介绍了香港复印授权协会(HKCLA)的工作机制、收费机制、每年营业额及报社收益等相关情况。香港复印授权协会以公司形式于2001年注册成立,现已获得12份报纸和19份杂志的复印及传真授权。协会提供一站式集体版权收费机制平台,让用户根据各自需求付费复印,体现对版权的尊重,免受侵权指控。 

    白净还介绍到,香港《2006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中一项主要修订建议,是将民事侵权行为刑事化,加大惩罚力度,这对版权侵权有很大的威慑作用。如据海关统计,BT上载《古惑天王》者终审被判刑3个月后﹐香港互联网上以BT形式分发侵犯版权复制品的侵权活动比以往大幅下降80%。 

    WTO环境下的传媒知识产权保护 

    在日益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传媒业如何应对WTO环境下的传媒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重视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生导师、李顺德研究员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梳理。一是如何定位传媒业,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传媒业是属于服务产业,从法律角度看,传媒业是重要的版权产业;二是对WTO环境的理解,包括WTO有关服务业的规则、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则、WTO争端解决机制;三是传媒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如版权相关权利的保护、网络传播的版权保护等。 

    对一些传媒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问题,李顺德研究员提出了他的见解:对于电台、电视台节目在互联网上传播,要对其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不能随意播出,可以设置录制后的播放权;对于翻译和摘编其他报刊(包括境外报刊)的报道,要事先争得许可,同时要支付报酬,因为翻译和摘编都是二次创作,只有使二次创作合法才能使新的版权受到保护,未经许可进行二次创作本身就是侵权行为,这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最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传媒与信息法研究室主任陈欣新从五个方面做了总结发言。一是按照主体之间关系可将传媒业的知识产权问题分为三类:媒体与作者之间如何签订合同、如何约定版利的问题;媒体与媒体之间如何协商使用许可、转载以及行业规范的问题,媒体与其他人之间的版权问题,如如何防范侵权、在被侵权后如何进行救济、司法统一性、取证难、知识产权权利意识低、赔偿额不太合理等问题;二是传媒业版权与一般著作权之间的关系:传媒的版权问题里有相当一部分与传媒的主体特征有关系,传媒的版权保护问题,还涉及作品保护与方法结合的问题,涉及作品在性质认定上存在的差异性等问题;三是网络科技发展对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巨大影响,随着网络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使用的普及性,会造成侵权易、保护难的情况,如何在信息时代降低传媒业知识产权的成本,同时又使著作权人避免沦入弱势状态,值得继续研究;四是知识产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在对传媒利益保护方面的协调问题,有些作品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来维护媒体利益存在很大困难,因为对作品的定性、版权界定、侵权界定等问题较难明确,这时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理节目雷同、版式剽窃等问题,要追求一种对传媒利益的最佳保护,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五是行业自治组织在传媒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该发挥重要作用。 

    这次论坛时间安排紧凑、气氛热烈,充分达到了交流沟通的目的。不同背景、不同领域的嘉宾和代表在论坛上畅所欲言,使得会场始终洋溢着热烈的学术交流气氛。除十位嘉宾的主题发言外,中国记者协会维权处孙兆华处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处处长徐迅、检察日报副总编辑王松苗、《中国记者》副总编文璐、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李丹林等与会代表的精彩点评或问答也成为论坛的一个亮点。 

    为更好地办好论坛,论坛主办方给与会代表发放了调查问卷征求意见建议。问卷中代表们纷纷表示收获颇多,认为论坛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为传媒业与法律界搭起了一座沟通的平台,其中不少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并希望把这种论坛一届届办下去。论坛主办方商定,第二届“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将于明年4月在北京举行。 

    作者: 

    唐远清 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新闻系讲师、博士 

    熊妍 中国传媒大学新闻系2006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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